随着经济的发展,借钱的需求越来越多,可随之而来的借款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期,白银市会宁县综治中心、人民法院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调处化解了一起因借贷引发的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0年7月28日,朱某、梁某向甘肃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长期贷款100000.00元,董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7.95%,逾期年利率为10.335%,合同中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后,甘肃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朱某、梁某未按期如约向甘肃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董某没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甘肃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朱某、梁某、董某催要无果后,依法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宁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经分析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会宁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温霞认真查阅案件,及时组织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与朱某、梁某、董某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朱某激动地说:“我是通过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贷的款,为了这笔贷款,我只是当时请你做了一下保人,也没有说让你还款的,银行的贷款我只是暂时经济困难,一时半会还不了,才会有今天的。”董某:“你知不知道,担保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你懂不懂法,你以为保人就那么好当!”你一句我一句,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说理释法,一方面倾听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向朱某、梁某、董某分别释明借款人不偿还借款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共同寻找最佳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互相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梁某在2024年7月17日前共同偿还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11月13日结欠利息 18482.42元,合计118482.42元;并按照逾期年利率10.335%支付2023年11月14日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董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朱某、梁某已按时结清了欠款利息,剩余本金正在筹备之中。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贷款逾期不还款的后果不仅影响到自身,还会让身边的亲戚朋友受到干扰。在使用银行及借贷平台的时候,我们应该量力而行,《论语》所言“三思而后行”,我们定不能因一时之痛快而忽略了自身的偿还能力,也不应该因抹不开面子而草率签字,谨记:担保有风险,担保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