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却提出异议称执行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黄金手镯一件、耳钉一对,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法院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2023年11月23日,原告张某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移送材料,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财物,立案后被申请人李某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华亭市人民法院对该执行异议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生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原告张某2023年11月23日才申请强制执行,已明显超出时效。故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无论是发生要求对方履行,或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等导致执行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实体权利的丧失。
正如古希腊谚语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是有底线的,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