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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办法》严格规范适用批捕起诉裁量权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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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严格办理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不起诉案件试行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以及相关工作机制。这也是甘肃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具体举措之一。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疑不捕”与“存疑不诉”适用同一证据标准,导致“存疑不捕”案件持续走高的问题,该《办法》统一了存疑不捕的证据标准,明确具有“有证据证明多个犯罪行为中的一罪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而证明其它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证据证明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而证明其他数起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有证据证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或单个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而证明其他人员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的”等情形之一,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决定。


《办法》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可以作出相对不诉的八种情形,明确了补充侦查、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备案审查、逐级审核等办案程序,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并规定了公开听证、行刑衔接、评查督察、协作配合等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全面保证办案质量。


针对司法实践中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质量不高、部分案件作出存疑不诉“长期挂案”不处理、部分案件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复议复核或申诉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案件适用的证据标准和具体情形,进一步细化了办案程序,使基层办案有据可依,上级监督管理有法可行。《办法》还要求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履行案件审查责任,又要注重发挥监督职能,对作出存疑不捕或不诉的案件要穷尽侦查手段,督促公安机关补查重报,防止“不捕了之”或“不诉了之”或长期“挂案”,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办案检察官不区分罪行轻重、对刑事政策把握不精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该《办法》围绕推动全面准确把握刑事政策,要求检察官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涉黑恶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严”的震慑力度;对初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发挥好“宽”的教育作用;对因邻里纠纷或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积极探索推进构建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捕不诉案件层级把关不严、监督制约缺位,与公安机关衔接不畅、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办法》着眼于自我监督,规定了逐级审核、备案审查、评查督察等机制,旨在构建“事前预防引导、事中流程监控、事后评价监督”的办案全流程监控体系,用机制倒逼检察官依法规范适用批捕起诉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建立行刑衔接、协作配合、分析通报、公开听证等机制,在案件作出决定前,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及当事人的意见,对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分歧的,组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