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南梁探源
冯玉军 谢又生
20世纪30年代,以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创建了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两点一存”(即落脚点、出发点、硕果仅存)的重要作用,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推行了“十大政策”“豆选法”“三三制”等民主法治建设制度,创造并推广了“深入群众、注重调解、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政权和法治建设的光辉实践,为长征胜利落脚陕甘的党中央成功局部执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先行实验,对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孕育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实践基础和思想文化资源。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特征一脉相承、方针政策一体贯通。
第一,坚持党全面领导的政治定力。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最主要的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全边区人民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而边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贯彻党的新民主主义路线与精神,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司法、执法和法治监督工作。党领导立法成就斐然,制定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政府组织条例》《选举条例》《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颁布了关于土地、婚姻、水利、垦荒等方面的法令以及打击金融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刑事法律。在保证执法和支持司法方面,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不仅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制度体系,而且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也逐渐形成,社会纠纷化解途径便民利民,实现了军民关系、官民关系的和谐一体。在带头守法方面,1937年10月黄克功逼婚刘茜未遂而将其射杀,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复信中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最终,边区高等法院宣判黄克功死刑。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了边区党的政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坚持法治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封芝琴(封捧儿)婚姻案审理当中,马锡五首先深入群众,向当地区乡干部和附近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和群众反映;接着亲自询问封捧儿的意见和要求。在案情真相基本掌握之后,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基本原则,创造性地作出保障“婚姻自由”的最终判决,既有利于宣传与贯彻边区的法令,打击了封建买卖婚姻,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教育群众。最终完成了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团结劳动生产、民主和睦为核心内容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实践,为后续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建设奠定了完整的制度基础、规范的法律基础和先进的观念基础。
第三,坚持依法办事的指导思想。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切实按照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依法民主选举苏维埃政权。这种选举重视法治规定、严格权限程序、厉行法治,深得人民群众爱戴。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廉政建设,把惩治贪官污吏、树立廉洁政风列为政权建设的头等大事。边区政府制定的廉政法令规定:党政军干部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破坏枪支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1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这些法令,严明了党纪政纪军纪,保护了群众根本利益,赢得了根据地人民的信任。
第四,坚持人民司法的基本理念。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形成了“人民就是江山”的执政理念,人民性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1944年,时任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强调,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这些重要论述是对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和司法为民价值追求的最好总结。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整体历史当中地位显著、作用重大。
一是从历史传统中挖掘中华法律文化。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地处岐黄故里、周祖圣地、禹贡雍州,以早期农耕文明、礼乐制度、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先周文化,以质朴大气、好勇尚武、奖励耕战、追求事功、开拓进取和变法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秦陇文化,以直面危局的忧患意识、重建德性秩序的使命担当、同构家国天下的人类情怀、民胞物与的文化理想为主要内容的关学精神,是根据地法治文化建设的源头活水。具体而言,在政治建设方面,强调依法执政和统一战线,注重人民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司法工作领域,强调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对“青天”“清官”的传统政治需求;吸收中国先贤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强调“善为国者必先治其身”的治道传统,明确要求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重视家庭的法律保护和基层自治,为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建设开辟了新路。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司法结合人民群众智慧的反映,也是“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体现。
二是从革命进程中总结继承法治建设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法律思想、创建的法律制度、孕育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来”,也是不断完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营养剂”。1940年,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讲话指出:“边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反了法令,除受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这些论述,不仅是适合革命根据地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体现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对新时代处理好党内政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引领社会进步的法治精神。求真务实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理性,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生动体现。无论是立法,还是审判与调解,革命法治并不是无原则地迁就落后的习俗,而是始终在以进步的理念引领社会。谢觉哉在总结新民主主义司法时说:我们是和群众结合的司法,“条文不是第一,第一是群众的实际;经验不是第一,第一是到实际中去获得新经验;形式不是第一,第一是能解决问题。”进入新时代,党领导人民遵循法治规律厉行法治,直面法治建设中不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期待等突出问题,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凸显出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释放出无比磅礴的进步力量。
(本文系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南梁红色法治文化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渊源传承》专项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