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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金塔:检察和解为制种农户“解忧”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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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检察院就是要找个地方说说理!”今年2月底,酒泉市金塔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接待了一位情绪激动的农户。


“都是给制种公司制种的,遭了灾凭啥别人能领到赔偿款,我就领不上?”“我既是原告又是制种农户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为啥不通知我参加庭审?”前来反映问题的刘某某心里有很多不快。


上门求助诉原由

诉讼权利被剥夺


检察官了解到,2016年3月,金塔县某村村委会组织13户农户与某制种公司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约定农户为制种公司种植向日葵杂交种子,制种公司提供亲本种子和技术指导,收购价每公斤18元,收购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刘某某、刘某、崔某3人虽未签订书面制种合同,但与制种公司落实了种植面积、领取了亲本种子并接受公司指导进行了种植。向日葵成熟季节,因连日降雨使种子质量受损减产。灾情发生后,制种公司收购了刘某某在内的16户农户的种子,并支付了制种款,但对损失部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1月,刘某某等16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制种公司承担制种损失款合计53762元。法院依法受理后,通知刘某某等16位原告推举共同诉讼代表人,并同意刘某某、刘某荣为该案原告的共同诉讼代表人。第一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法庭决定延长举证期限,二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次开庭定于2019年12月20日,法院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案外人章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刘某某、刘某荣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和地点。章某某以原告身份参加了庭审,并领取了民事判决书,但未向刘某某等人告知。判决书判令制种公司以每亩1000元为收益标准,对制种收入每亩已达到1000元的2户农户不再赔偿,对未达到1000元的11户农户扣除已付款项后赔偿差额损失,以刘某某、刘某、崔某3人未签订制种合同为由,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刘某某等3人均未收到民事判决,便错过了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期限。虽然案涉金额不大,但同案不同判,一件事情区别处理的结果让刘某某等人不能接受。每年农忙结束后,刘某某等3人就向法院、信访等部门求助维权,但始终未能解决。


今年2月,在当地信访部门的引导下,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刘某某等3人走进了金塔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尽职履责查事实

监督再审行不行


金塔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查看了刘某某等人的资料后,迅速联系了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经详细查阅案件材料,沟通交流后初步明晰了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诉求。


案件受理后,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了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对案件受理、送达和庭审等程序进行了审查,发现审判程序确实存在未能依法保护刘某某等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但实体判决结果究竟是否损害了刘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深入调查了解后才能确定。于是办案团队实地走访另外13家农户,对2016年的制种情况、2019年的诉讼与判决情况进行了详细核实。经过2天详尽的调查核实,最终确定刘某某等3人虽未签订书面制种合同,但却与制种公司口头达成了制种合意,实际履行了制种合同义务,制种公司亦收购了种子。经询问制种公司经办人,亦认可以上事实。


法院未通知刘某某等3人参加庭审,也未查明刘某某等3人与制种公司达成了口头制种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了制种义务的事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损害了刘某某等3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实体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刘某某等3人的合法权益,但判决生效后其他13户农户的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如果就案办案,依法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已经获得赔偿的13户农户的情绪。不仅需要逐一向13户农户解释说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取得监督支持,还需要13户农户也参加再审程序。年后既是农忙时节,又是外出务工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对农户,还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来讲都会造成新的诉累。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但是否应该监督再审,成为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检察和解有实效

案结事了得圆满


法理不外乎人情,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监督质效的原则,办案团队在多次沟通交流和释法说理后,刘某某等3人情绪不再激烈,愿意尝试以检察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今年3月19日,金塔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进行了检察和解。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刘某某等3人陈述事实经过、出示证据,制种公司再次核实了制种面积和种子款支付情况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制种公司当场给付刘某某、崔某制种损失款6000元,刘某的收益达到了每亩1000元标准,其同意不再赔偿。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8年了,这钱要的真不容易,我终于为自己挣了个理!”刘某某感叹道。“没想到,这么多年了,我还能拿到赔偿款,非常感谢!”崔某高兴地说道。


同时,针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4月9日,金塔县检察院制发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进行监督,要求法院严格执行送达和庭审程序的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程序合法,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22日,金塔县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表示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是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金塔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根本宗旨,“小案”不“小办”,倾力将矛盾化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以检察和解方式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