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天水市检察院协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民事案件和解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共同探索“民事检察和解+”协作工作措施,促进各类民事监督案件实质性化解,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检护民生”的履职要义。
协同完善工作措施
《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和人民法院组织优势,结合天水地区工作实际,推出15条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民事检察和解案件范围、共同开展和解调解案件受理程序等情形。
协同促进案件和解
《机制》明确,在民事审判、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对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应当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开展和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保障当事人权利、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利于矛盾化解等原则。
协同明确工作流程
《机制》规定,检察院与法院分别制定专门的联络员,保持常态化沟通联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等协作配合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合调解和解工作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进行研讨,促进联合调解和解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开展。
协同开展培训交流
《机制》明确,法检两家加强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通过同堂培训、交流授课等方式,共享教育培训资源,研究交流办案举措,切实提升民事执行工作人员和检察人员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保障民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今后,天水市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保护民生职能,继续推动涉及民生案件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检护民生”的实绩彰显司法为民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