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检察日报先锋周刊刊发《如我在诉,实现办案“最优解”》。
如我在诉,实现办案“最优解”
甘肃省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军
2022年,我办理了一起群众信访案件。杨某突发疾病,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出院时却因查询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缴纳记录而无法报销。杨某遂一纸诉状将帮其代缴新农合费用的村民小组组长罗某及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和镇政府诉至法院,但因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而败诉。
在病痛与败诉的双重打击下,杨某夫妇开始信访,并以法官偏袒被告、枉法裁判为由,将案件材料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受案后,我心存疑惑,双方当事人的说辞究竟孰真孰假?初步审查后,我发现杨某在案件审理时已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罗某的笔记本等证据,但法院并未进行核实与采信。为解开谜团,我和办案组成员深入走访调查,发现杨某住院后第一时间就与罗某对接了代缴新农合费用之事,罗某当时承认代缴的事实,并答应为杨某查询缴费记录。但随着杨某医疗费用的逐渐增多,罗某开始矢口否认;罗某记录代缴新农合费用的笔记本背面,详细记载了杨某全家5人的身份信息,这与杨某自述相互印证,经查证,笔记本中记载的其他村民费用均已缴纳,唯有杨某全家5人无缴费记录。
为厘清事实,我院上门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代表参加,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某将新农合费用交给罗某代缴,罗某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后,我院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并获支持。
法院再审阶段,我们依托“马锡五式检察工作室”,主动参与法院调解息诉,反复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同时结合杨某家庭困难的现状,协调相关部门多元救助帮扶,及时缓解其因病致贫现状。最终,杨某得到有效赔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但我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对本案暴露出的新农合费用收缴中的不规范问题,我院依法向行政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了医疗卫生领域系统性治理。
【民法典链接】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案释法】
通过检察监督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促使诚信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职责所在。多年的检察工作历练,让我切实感受到决不能简单就案办案,“小案”不可“小办”,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民心,都在厚植公平正义,我们不仅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要解开其心结和情结,“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在于结果,也蕴含在每一个办案细节中,这需要我们遵循法律的精神和检察本职要求,主动担当作为,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普照每个人的心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