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检察院与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聚焦虚假诉讼发现难、监督难等突出问题,条目式梳理虚假诉讼防范重点,构建信息共享、案卷调阅、线索移送、结果反馈及联席会议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各单位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中的衔接配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意见》指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对履职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形相互通报,并及时向政法委汇报重大疑难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意见》重点列举了司法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履职中应当特别关注的13类民事案件、12种异常情形及9类刑事案件,同时指出司法机关应当对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侵害委托人权益等5类异常情形进行重点关注。针对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意见》明确“党纪监督+政务监督+执法监督+法律监督”合力惩治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虚假诉讼提供便利,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汇聚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打好虚假诉讼监督“组合拳”,形成高效衔接的源头防范和严厉打击态势,以实际行动努力构建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监督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