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考古研究所于1990年至1992年期间,对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进行了清理和发掘,在一面泥墙上发现了《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以下简称《四时月令诏条》),《四时月令诏条》全文101行,约1600多个字,字体为隶书,行与行之间有朱色界栏,四周画有较宽的墨线界栏,1992年被国家文物局专家组定为国宝级文物,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最早最完整的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书。
《四时月令诏条》是在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五月甲子朔丁丑(5月14日)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内容涵盖了保护林木、动物、水、土等各方面,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遵循自然时序,并依据时令指导人们的生产生活。《四时月令诏条》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诏语”“诏令”“结尾”。
“诏语”开头说到“太皇太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农不安,不堇作[劳],是以数被菑害,恻然伤之。惟□帝明王,靡不躬天之磿数,信执厥中,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劝耕种,以丰年□,盖重百姓之命也。故建羲和,立四子,……时以成岁,致恚……”。这段话说明朝廷下达此诏令的原因,是由于阴阳不调,风雨不时以及百姓不勤劳耕作,导致各种灾害发生,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继续发生,发布诏令要求百姓在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农业生产。“诏令”详细规定了一年四季(从孟春到季冬)十二个月的宜忌,共有50条,其中:春季月令20条,夏季月令12条,秋季月令8条,冬季月令10条,内容是为月令的摘录与诠释,包括“禁伐”“禁渔”“禁杀幼小动物”等生态保护措施。同时,在一些条目下有“谓”的解释,共有39条,其形式如:孟春“禁止伐木”。下列:“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除了生态保护措施外,《四时月令诏条》还依据时令指导人们的生产生活,例如在春夏季要及时修筑水利设施,以保证水道畅通和农业生产;在秋季要修筑屋室以改善房屋条件、储藏粮食等。“结尾”是王莽的奏请和逐级下达文书的格语,最后是敦煌太守的发文公告。
古代人们已经靠着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的经验,形成了生产规范,并反映在如先秦《大戴礼·夏小正传》《吕氏春秋》《礼记·月令》等传世文献中,但是以诏条形式颁布的在我国目前出土的文献当中尚属首次。《四时月令诏条》的颁布实施和执行力度都很强,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成效是毋庸置疑的。首先,《四时月令诏条》将农时耕作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其次,《四时月令诏条》具有十分强的可操作性,“诏令”部分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月令”的全文,而是摘录了“月令”中与人民生产劳动有关的内容。同时,“诏令”部分除了规定的50条,还增加了更加直观详细的解释性内容,并以“谓”的形式体现,这样就使得许多条目具备了十分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1.孟春规定了“毋杀胎”诏令解释:“谓禽兽六畜怀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不仅规定了禁止杀害怀胎动物,而且对于更加详细的规定了禁止杀害怀胎动物的时间,还规定了时间即“从正月到十二月都不可杀害”。2.孟春规定了“毋竭川泽,毋漉陂池”诏令解释:“四寸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不仅规定了禁止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而且规定了即使可以捕捞,也必须是长度须在汉制四寸即9.24厘米以上,可见过小的鱼苗不能捕捞。3.“毋夭蜚鸟”诏令解释:“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蜚鸟是指练习飞翔的雏鸟,对于习飞之鸟不可伤害,禁令从正月到十二月。最后,《四时月令诏条》并不是专门制定给敦煌地区的,它是敦煌地区接收后,书写在泥墙上,便于人们能够看见,显示出壁书的公示性质。
《四时月令诏条》体现了“以时禁发”“用养结合”的生态保护思想,即在遵循自然时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种思想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四时月令诏条》又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法律文书,它确立了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体系,把人们的各种活动限定在自然时序之中,体现了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也为我们当下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