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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行期与哺乳期碰撞,执行法官柔中显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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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申请人提供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的住所后,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出发执行。


环顾牛某住处,映入眼帘的是各种名贵物品,奔驰车钥匙、雅马哈钢琴、100寸小度电视、戴尔电脑、华为折叠屏手机(2部)……而且还雇佣一名保姆照看小孩,完全不像没有偿还能力。“总算找到牛某了,今天案子非结不可。”这是执行法官当时的内心自白。


“奔驰车在老公名下、雅马哈钢琴是合作方送的、100寸小度电视是别人送的、曲面屏戴尔电脑是中奖的奖品……”看到执行法官在一一查看贵重物品,被执行人牛某急忙解释道。


“更何况我刚生完二胎2个月,现在也没有偿还能力,而且我也不想还,我认为我不欠他们钱……”被执行人牛某一脸不屑的回答着法官的问题。


原来牛某是酒泉市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拖欠5人劳务工资被诉至法院,经二审调解酒泉某科技公司自愿支付李某、王某等5人劳务工资40000余元。肃州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按照公司注册地查找,但已人去楼空。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面对牛某逃避执行拒不配合的“嚣张”态度,执行法官一时陷入两难:一方面要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另一方面,肉眼可见财物为牛某个人财产,并非公司所有,无法直接处置。而且,牛某正处于哺乳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传唤、司法拘留措施。


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对牛某做好执行笔录并与牛某约定好到庭处理案件时间,同时告知申请人提交执行异议,追加法定代表人牛某为被执行人,届时可依法执行牛某个人财产。


作为执行法官来说,强制执行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更要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原则贯穿始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