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薛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起涉嫌破坏生态犯罪案件。
2024年4月至5月,薛某某明知冬虫夏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许可从他人手中共计收购冬虫夏草2417根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2.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野生冬虫夏草,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3年7月,杨某某在民勤县红崖山水库附近沙地上猎捕“三有”动物条纹正钳蝎,并将捕捉的部分蝎子出售获利,涉案金额1.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祝某矿业有限公司在草原征占用手续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在天祝县松山镇草原上修建办公区、生活区、厂房加工区,非法占用破坏草原16. 8亩。2023年7月8日,天祝县林草局对天祝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处以20124.72元的罚款。2023年8月,在草原征占用手续未获得审批情况下,该公司股东李某、卢某、被告人达某某共同决定在草原上开采矿石、堆放矿料矿渣,非法占用破坏草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