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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种苗“纠纷结” 谱写为民“协奏曲” ——白银景泰上沙沃法庭“打包”审结13起涉及洋葱种苗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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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所在,那么种子就是农业发展的“芯片”,它是农业生产资料中不可替代的部分,也是各项农业技术与农业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载体,种子的质量对农业的增产与增收有着关键性作用,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增效的大局。


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上沙沃人民法庭妥善审结了13起因怀疑种苗质量问题导致土地减产的洋葱种苗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情理交融感召下,原被告当庭达成赔偿方案,依法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这13起案件的根源在于种苗质量问题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减产。


2024年4月,景泰县红水镇曾家井村的马某某等13户洋葱种植户在镇上洪某某处购买了洋葱种苗。洋葱生长期间,马某某发现洋葱根部出现了根系腐烂等生长异常,于是立即与本村其他种植户联系,一同向红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反映情况。景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委派农技人员前往案涉洋葱地现场调查。调查结论显示农户反映的洋葱根部问题情况属实,疑似根腐病,产品不具有商品性,结合各地块不同来源种苗长势对比,不排除洋葱根部问题与种苗有关。


因县农技中心未能得出确定性结论,原告马登峰等13家洋葱种植户向景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案涉洋葱植株根腐病病因进行司法鉴定。


景泰法院上沙沃法庭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考虑到这13起案件直接关系农民的经济收入,不敢有半点怠慢。承办法官张平吉根据工作经验认为,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不仅鉴定周期长而且高昂的鉴定费对于当事人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于是积极与景泰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申请对这13家种植户的洋葱根腐病病因进行鉴定。


景泰县农业农村局因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遂向白银市农业农村局请示,希望市局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对这农户洋葱根腐病病因进行鉴定。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的农技专家在法庭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红水镇曾家井村,在案涉洋葱种植现场进行采样,但最终还是由于设备、技术等原因未能形成鉴定意见。农技人员向法庭工作人员建议,去甘肃省农科院或者兰州海关技术处申请鉴定,后法庭工作人员与这两家单位进行了沟通,但均答复洋葱根腐病病因发生的因素有很多,无法给出有效的鉴定结果。


审理过程


多方努力无果后,张平吉法官组织原告马某某等13家种植户与被告洪某某到庭进行询问与协商。


法庭仔细分析双方的证据并且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发现经销商洪某某无育苗资质、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合格证等相关资质及证书,且部分种苗为自己培育,无法保证质量。


庭审中,法官明确告知被告作为经销商应当保障所提供的种苗产品符合洋葱栽种标准或合同目的之标准,并同时应具有培育和销售种苗的经营资质,因出售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有权向销售方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张平吉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和调解,原被告双方协商认为,双方都存在损失,被告自愿提出向原告赔偿田地投入一半的损失(按3000元/亩计算)。


考虑到该协商方案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得出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庭便予以采纳。最终,上沙沃法庭依法核定各种植户的实际种植亩数后,做出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洪某某向原告马某某等农户支付违约损失共计3774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上述系列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小小的种子可能决定了农民一年的收成。近些年,因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许多农民起诉到法院后,往往都错过了种子鉴定的最佳时间,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且影响农作物产量因素多样,鉴定本就不易。


因此,法官再次提示:购买种子的一方如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一定要及时维权;而售卖种子的一方更要诚信经营,把好种子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