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5年02月11日 星期二

2024年度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三)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5-01-16
字号:A A    颜色:

为更好的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经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初评、复评,在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芦某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芦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某建业公司中标某棚户区地下水管道改造工程后转包给韩某某,韩某某挂靠第三人公司资质对外经营。申请人芦某某从微信群得知招聘零工干小活的消息,于2021年4月28日开始在某区某棚户区从事下水管道改造工作。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在切割管道过程中不慎将左手及左前臂切伤,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2021年6月,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建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驳回。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申请人与某建业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2年8月,被申请人以相同事实和理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年12月,被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3年2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某建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特定情形下已经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亦体现了是否构成工伤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为保障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其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受伤的劳动者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根据对法律规范的解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应属不当。


考虑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某建业公司仍然不服,致使纠纷不能化解。行政复议机关适时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某建业公司的意见,并就实质性化解芦某某与某建业公司之间矛盾纠纷发表意见,进行调解。经面对面调解2次,电话沟通对接几十次,本案申请人与某建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订赔偿协议。某建业公司于2023年12月底前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金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为“违法分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等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办案人员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准确把握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依据,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本案申请人花费近2年时间,奔波在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路途中,但都没有解决问题。复议机关秉持“复议为民”理念,办案人员本着从源头解决行政争议的原则,积极协调,通过调解会、电话沟通等方式释法明理,促成某建业公司与申请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时足额支付赔偿金,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