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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九)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5-03-05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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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经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初评、复评,在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方某某不服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13时许,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在某镇进行疑似种植毒品原植物靶点确认时,发现在申请人方某某居住的院内北侧花园中生长有毒品原植物罂粟9株,花园旁边一个塑料花盆中1株,以及院中已经被铲除的毒品罂粟原植物2株。后被申请人进一步查证,第三人秦某于2022年3月份将该院落出租给申请人方某某居住,此后该院落一直由方某某居住、看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第三人家院子租住期间,在应当明知院内长有毒品罂粟原植物的情况下,在成熟前未自行铲除,且通过拔杂草等方式进行养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申请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种植”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等养护管理等行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表示对毒品罂粟原植物不认识,并否认其在第三人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同时辩称该罂粟应该是第三人家院子中原有的罂粟种子散落后自然长出来不是申请人非法种植的,并且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了新的证人方某(申请人租房前一个租客)。随后复议机关便对证人方某进行了询问以及调取方某提供的图片证据,进一步查明,第三人院子前一个租户方某在租住时,在拍摄第三人盆景时,发现在花园中种植有与罂粟毒品原植物相似度极高的植物。但第三人自述材料否认在该院中原先就有罂粟毒品原植物生长情况。因此该院子中被申请人查获的罂粟毒品原植物是否是申请人非法种植,申请人是否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进行养护的事实存疑。


同时,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2023年年初在院内种植香菜等蔬菜,并对该蔬菜中长有十二株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养护,而申请人询问笔录称是其妻子成某3月份把其承租的小院小花园整理后种了香菜、韭菜等蔬菜后出门务工。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妻子成某进行询问,因此小花园中蔬菜到底是谁种植、养护管理的事实不清。


综上,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事实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排除合理怀疑,属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且证实该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在行政复议中,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根据被申请行政行为的性质,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性质非常严重,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权的重大影响,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本案反映出,公安机关个别办案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理解不够,疏于对证据的审查。虽然收集了相关证据,但不注重审查所收集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注重排除证据之间、证据与全案事实之间的矛盾,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处罚依法不能成立。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决定抄告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等纠错监督方式,监督行政机关整改执法问题,提升执法水平,从而发挥好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确保行政复议的制度刚性。(陇南市西和县司法局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