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司法部、民政部每两年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复核并启动2021年度复核工作,甘肃省司法厅对全省开展2021年度“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有关事宜作出安排部署。
复核对象为,经2019年度复核保留的第一至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为,依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及《“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初核办法。
经2019年度复核保留的第一至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置,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经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者注销,村(社区)名称变化不作为保留或者注销的依据。村(社区)整体征迁、重建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期间“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予以冻结。待征迁重建完成后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分为自查、初核、核查三个阶段。自查。已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要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严格标准、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写复核情况汇总表,报市州司法局初核。初核。各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初核,原则上每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都要实地检查,经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公安、民政、应急管理、信访等部门同意,提出保留、撤销、注销建议名单,在本级媒体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报省司法厅。 核查。省司法厅对各市州司法局提出的初核意见进行复核,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商省民政厅同意后在中国甘肃网、甘肃省司法厅网站、甘肃省民政厅网站及甘肃丝路法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向司法部报送核查结果。最终由司法部、民政部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各市州司法局要把复核工作作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作为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增强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实见效。各市州司法局要注重工作实效,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谁报送谁负责”要求,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复核工作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巩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量,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树立的典型经得起检验。要严把报送节点。要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复核工作相关情况及资料报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