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规范、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实施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是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公正、规范开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探索对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逐步实现行政检察从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诉讼外监督延展,不断补足行政检察短板弱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案件来源、监督重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调查措施,要求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需求,探索开展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执法、土地执法、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中矛盾较突出的重点领域的监督。
《实施意见》还明确,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或执法不合法、不规范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在多起同一类型的行政行为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不一致或不行使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发出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对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改进执法行为;对于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将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该省检察院把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纳入考核内容,促进各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发挥一体化监督优势,上下一体、同向发力,并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