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由静宁县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静宁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某易贷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车主贷款逾期为由指使被告人丁某某等4人使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私自开走藏匿,事后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联系车主,要求支付本息、违约金或强制结清剩余贷款,并以贷款逾期后车辆被总公司拖走为由要挟车主,索要高额拖车费,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某等6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在平凉市崆峒区、静宁县、庄浪县等7个县(区、市)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5起,涉案金额322451元,私自转卖扣押车辆获利593172元,期间,梁某某花费3000余元购买假《机动车登记证书》14本,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静宁县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对被告人梁某某以敲诈勒索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对其余各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