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甘南州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董某交通肇事致梅花鹿死亡公益诉讼案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在线法庭公开审理。该案是甘南州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甘南州检察院与碌曲县检察院两级院共同办理。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普通货车从碌曲县玛艾镇红科村驶往碌曲县城,在车辆行驶至兰磨线1588公里加420米处时,将一只梅花鹿碰撞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尕海则岔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鉴定,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整体价值3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驾驶人董某交通肇事造成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死亡,对局部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
庭审中,州县两级检察官围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赔偿数额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对被告提出的意见一一作出回应,并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意义、涉案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诉讼请求的依据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
检察官有话说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前提,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敬畏自然,学会爱护和保护野生动物,这既是人类的美德,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