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动物也是朋友,被告非法捕杀的野生动物均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如果任意捕杀,自然界食物链就会断裂,其他动物也会随之消亡或减退,从而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12月17日,在甘肃省检察院林区分院提起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发表出庭意见。
2020年1月7日,刘某某、张某某二人携带电网、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实验区内,架设电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致使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猞猁、15只“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兔死亡。刘某某被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情节轻微被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虽然刘某某、张某某被分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甘肃省检察院林区分院收到祁连山林区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0年11月24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中,甘肃省检察院林区分院2名检察官围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等问题一一举证,并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关系、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职责、野生动物保护及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院对案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自身行为警示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