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由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张某甲等5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在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甲等其余4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6年期间,以张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安排中天肉业公司财务人员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高某某等人明知该公司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仍在中天肉业公司编造的相关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并上报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骗取巨额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2009年至2015年期间,高某某等人明知中天肉业公司人员无执法资格、无权巡查张掖市甘州区猪肉市场,仍安排工作人员或直接参与、配合中天肉业公司“地下执法队”对甘州区十七个乡镇及城区近千家猪肉经销门店进行非法巡查。在巡查中,对中天肉业公司“地下执法队”采取辱骂、殴打、威胁、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导致中天肉业公司垄断张掖市甘州区猪肉市场长达数年之久,严重破坏本区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执法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5年至2019年,高某某在担任张掖市甘州区动检站站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乙、吴某某等人在公司经营发展、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吴某某等9人贿赂共计35万元人民币。
该案系张掖市甘州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第一例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领导带头办案,抽调精兵强将,在从严从快查办案件的同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同时,对案件中暴露出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严格执法。案件经公开审理后,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对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对5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