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由甘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龙、吴某平等2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甘州区法院进行公开宣判,27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相应刑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代表旁听了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龙、吴某平以张掖市甘州区中天肉业公司为依托,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逃税、骗取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后,利用违法所得设立多家公司,采取殴打、抢夺等暴力手段和威胁、辱骂、恐吓、“谈判”等软暴力手段,长期滋扰甘州区猪肉经营户,干扰、破坏猪肉行业的正常经营,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控制,并通过非法手段在猪肉销售、流通领域形成垄断经营,逐步形成了以张某龙、吴某平为组织领导者,张某、张某东为骨干成员,韩某玉、王某等9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13803.27亩、耕地8104.35亩经营农牧业,先后涉嫌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骗取贷款、诈骗、行贿等违法犯罪事实25起,涉及罪名7项,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龙、吴某平为首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商养伞、以伞护黑的经营管理模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吴某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张某、张某东等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18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对其他14名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