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院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委托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对其进行异地帮教考察,该案系肃州区院首次委托外省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的帮教考察。
据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陈某某作案时年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要,陈某某多次威胁李某并索要钱财,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发后,陈某某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悔罪。综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调查情况,肃州区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考虑到陈某某现生活学习在陕西省西安市,而其父母生活居住在甘肃省酒泉市,如果在甘肃省酒泉市对陈某某进行监督考察,他就需要在两地间来回奔波,不仅会给陈某某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也难以保证帮教效果。考虑到实际情况,肃州区院决定委托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代为开展异地帮教考察。
为更好地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在听取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愿后,在省、市两级检察院大力支持下,肃州区院主动与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取得联系,经多次电话沟通介绍案件情况、沟通协作方式,双方共同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考察帮教方案,并就陈某某的异地帮教协作机制达成共识。由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与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社团组织共同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以法治教育、定期面谈、公益劳动等多种方式,对其开展为期6个月的教育矫治。肃州区院将定期与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就帮教考察情况开展交流通报,随时跟进陈某某接受帮教考察的情况。待考察期届满,肃州区院将根据陈某某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此次跨省协作考察帮教是我院在未检工作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开展跨省异地帮教,打破了因受距离因素影响导致的对异地涉罪未成年人从宽制度平等适用的限制,填补了对异地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和‘一放了之’之间的制度空白,让涉案未成年人在‘家门口’接受更为优质的考察帮教,既减轻了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又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办案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