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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院依法打击民企“贪蠹蛀虫” 检察履职引导民企“向善发展”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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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一起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据悉,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薛某某在担任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焦粉、焦炭等原材料的职务便利,指使供货商段某某、白某某通过提高焦粉、焦炭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矿业公司货款,在段某某、白某某收到矿业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二人再以回扣的形式,将其多收到的货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薛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薛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得矿业公司人民币共计33万余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嘉峪关城区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定性不准确,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并及时向薛某某释法说理,积极引导薛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促使其全额退赔被侵害民营企业损失,并对薛某某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薛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薛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该民营企业对其员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相关人员审核把关,事后更无专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收支账目进行梳理、核算,导致企业面临内部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实地走访企业,并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