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由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4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白银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预谋后,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6栋2208室注册成立东莞市通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校园、网络招聘等形式,招聘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等四十余人进入该公司工作。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采用信息收集、销售分组的管理模式,将上述人员划分为六个小组,由朱某、杨某某等六人担任组长,刘某乙、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上述被告人通过在各类微信群内,以支付费用招聘“兼职股民”的方式,收集“兼职股民”的电话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购买他人的微信号、 QQ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通过网络、中介发布销售股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将公民微信、电话号码等信息以每条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营的东莞市通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涉嫌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10062条,非法获利达17603782.5元。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组织出庭检察人员召开会议,制订了详细的庭审预案,认真准备三纲一书及答辩提纲,并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素材,预测被告人的心理状态。
庭审中,公诉人根据案件争议焦点,灵活组合证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有力揭露了犯罪,并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由于充分的庭前准备、严谨周密的证据审查,清晰的案情脉络梳理,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牢牢掌握了庭审主动权。经过公诉人耐心的释法说理和法庭教育,4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庭审取得预期的效果。
检察官箴言: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司法解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从保护人格权、隐私权等各个角度,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特别是《刑法修正案(9)》,将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入罪”,更体现了立法者的鲜明态度。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