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州区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倒卖野生动物及制品案被法院依法改判,罪名由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改判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期从六年改判至十年十个月。
据悉,被告人赵某某以倒卖野生动物及制品为生,2015年赵某某从他人手中收购雪豹死体1只,并藏匿于自家草房的冰柜中,被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赵某某闻风畏罪潜逃。2019年12月赵某某被北京市顺义区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涉案雪豹虽为死体,但尸身完整,四肢、皮毛未缺损,也没有人为加工之痕迹,保持了外观的完整性,能够反映野生动物的身体全貌,应认定为“野生动物”,对赵某某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定罪处罚。加之雪豹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法律规定收购1只即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甘州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涉案的雪豹死体应为“野生动物制品”而非“野生动物”,据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甘州区院认为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收购的雪豹死体系野生动物制品,于法无据,遂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甘肃省检察院矿区分院的支持。
2021年3月18日,经甘肃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认定错误,支持甘州区院抗诉,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改判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取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确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于该案中的雪豹死体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制品”,司法实践中除案件承办人观点不同之外,也不乏有专家学者认为动物活体才可称之为“野生动物”的观点论述。
“既然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限定为活体野生动物,就不得对刑法进行扩大或限制解释;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因此涉案雪豹死体应当认定为“野生动物”。”办案检察官范亚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