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洮河林区院提起公诉的首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马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住宅附近,以驯养为目的,从一名陌生人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活体一只。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广河县三甲集镇环岛路附近,将非法收购的一只苍鹰出售给被告人马某乙,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乙又将在牛某某处非法收购的苍鹰出售给被告人马某甲,2020年12月11日12时许,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告人马某甲在其住宅附近抓着一只苍鹰准备去杨家沟喂食,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2021年1月4日,太子山分局将活体苍鹰在确定达到放归条件后在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药水林区放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牛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苍鹰一只,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