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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送达工作的意见》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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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送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送达行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送达主体不清、送达时间超期、送达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近日,

甘肃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改进和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送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送达工作司法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委托送达。主要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指派或委托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二是对送达期限提出要求。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三是对送达方式提出要求。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除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文规定外,一般不使用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送达回证”的制作与管理。一是明确“送达回证”的制作要求。要求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后,必须制作“送达回证”,明确制作“送达回证”的数量、格式等内容。二是规范填写“送达回证”。对“收到时间”“收件人签名”等内容提出填写要求。三是规范管理“送达回证”。要求“送达回证”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在结案后6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

    《意见》要求依规使用检察专递送达方式。一是严格选择邮递单位。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确定为我省办理检察专递的唯一邮递公司。二是严格限定邮递范围。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且送达地址在国内的法律文书,可通过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禁止将案件材料以检察专递邮寄送达。三是严格管理邮件“回执联”。《检察专递邮件详情单》应当与《送达回证》同时入卷归档。

    《意见》要求充分保证送达与其他工作程序紧密衔接。一是规定了送达工作与公开宣告程序的衔接。办理案件后需公告宣告案件办理结果的,除以公开宣读等方式告知案件办理结果外,还应当制作“送达回证”。二是明确了与流程监控程序的衔接。将“送达回证”及其他送达文书的制作、规范使用作为流程监控重要监控节点。三是明确了与案件评查程序的衔接。“送达回证”等其他送达文书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应当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