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检察院、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就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磋商、诉讼、修复等工作衔接达成共识,进一步筑牢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防护墙。
《工作规定》重申了行政履职优先原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提出对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首先由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履行监管职能,在其因客观原因无法监管的情况下,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对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理顺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顺位关系。
《工作规定》明确了衔接协作的工作内容: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规定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线索移送、赔偿磋商、提起诉讼、督促修复、工作交流等方面开展工作协作。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检察机关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同时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工作规定》构建了衔接协作的工作框架。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对磋商过程、磋商意见、拟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供法律咨询;对磋商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可以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通过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无缝对接,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闭环,有效杜绝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现象。
《工作规定》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对磋商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符合人民检察院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落实检察机关的诉讼责任,推进全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办案结构更优,办案水平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