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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法院:遗嘱中约定一方全权处理家务之事,是否涵盖遗产?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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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财富增加,

为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

也为了减少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

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 

然而,

在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当中,

自书遗嘱有一部分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李甲(因病于2013年9月去世,其有一子,即本案被告李小甲)、次子李乙、长女李丙、三子李丁。被继承人李某于2013年10月去世,去世前夫妻二人曾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去世后,继承人未就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孙某于2019年12月去世,其去世前曾在甘肃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其去世后,继承人未就遗产进行分割。经询问,原、被告均表示二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位被继承人去世,除涉案房屋外,二位被继承人无其他遗产。 

      另查明,在被继承人李某、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所在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于2019年8月因拆迁置换,取得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该房屋实际由李丙、李丁共同居住使用。

      2021年,李乙将李丙、李丁、李小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留的遗产。       

     诉讼中,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协商不一致,经原告李乙申请,双方当事人依法委托甘肃华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确定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7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价值均无异议。

自书遗嘱一份

    被告李丙、李丁共同提交《遗嘱》一份,载明:“立嘱人李某、孙某,一、李乙从88年2月份结婚到今天为止,已高达25年,从未到家探看过父母,我们百年以后,无论是谁走在前头,不允许李乙进我家门,也就是说李乙不是我们的儿子,我们也不是他的父母亲。二、不论我们两人,谁先百年后,活着的另一人全权处理一切家务之事。2012年12月28日。”遗嘱上有二人的签名和手印。

公证遗嘱一份

     被告李丙、李丁二人提交了孙某身前所立的《公证书》一份,载明:“……二、我的财产,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74.9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房产证记载为准),该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购房款已缴清,产权证尚未办理。上述房产是我与老伴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三、我的财产安排,我的老伴在世时,无论是生活上、经济上或者其他方面,均由我的女儿李丙负担照料,且上述房产当时拆迁时需要补足差价,也是由女儿李丙出资,我现在和三子李丁一起居住,由于我的三儿子李丁也患有疾病,所以我们两人的生活起居均需要人照顾,我的女儿女婿都对我很好,老伴去世之后也一直由我的女儿照顾我和她的弟弟李丁。我的大儿子在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因病去世了。所以,经我考虑再三,决定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我应继承老伴李某死亡份额均遗留给我的女儿李丙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系亲自书写,二人共同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该遗嘱内容仅约定“活着的另一人全权处理一切家务之事”,未对二人所拥有的财产如何处理作出说明。在李某去世后,继承即开始,应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子李甲先于被继承人李某去世,李甲之子李小甲应依法代位继承。故,李某遗留的遗产即该诉争房屋的一半份额,由孙某、李小甲、李乙、李丙、李丁五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孙某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遗嘱中孙某将属于自己的遗产和从李某遗产中继承的遗产均遗留给其女李丙一人继承,孙某生前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份额,该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李小甲、李乙、李丁各享有该诉争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即分别继承11.7万元,李丙继承十分之七份额,即81.9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被告李丙继承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该房屋今后产生的所有相应权益均归李丙享有;被告李丙向原告李乙一次性支付继承份额折价款10万元;向李丁、李小甲一次性支付继承份额折价款11.7万元。

     自书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自书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些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人须有书写遗嘱的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要求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的事项: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不仅要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遗嘱内容上的表述上也要注重运用法律术语,避免出现“我走后”“我不在了”等不规范用语,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