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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院推动“三个规定”落深落细落实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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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平凉中院坚持把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及时研究出台《关于防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官与律师交往十个严禁》《规范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既拿出了“当下改”的举措,又形成了“长久立”的机制,让纪律的“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进一步推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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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若干规定》共15条,明确了内部人员包括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干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聘用制书记员以及临时工作人员,离职退休人员、人民陪审员涉及违反规定情形的参照处理。明确过问是指对他人承办的案件以口头、函文、信件、电话、信息、网络、会议、当面沟通等方式作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类行为。进一步厘清法院各类人员的行权界限和禁止行为,细化了法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超越职权过问案件、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规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禁止行为。《规定》还重点强调了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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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交往十个严禁》,旨在强化法官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业外交往交流行为,促进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十个严禁》明确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十条红线,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回避规定,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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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共16条,明确全市法院原任院领导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的法院工作人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离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暂行办法》对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审核和从业限制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离职人员从业备案、跟踪回访、动态监管及发放从业限制提示函等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