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3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涉及食药品安全,经法院主持调解,3名被告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马某某经营一家水产粮油店,于2020年12月31日以2.70元/斤的价格从临洮县某淀粉制品加工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2日的粉条共计4790斤,在其经营的水产粮油店销售。该批粉条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认定,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粉条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21555元,马某某履行了召回义务,至今未能召回。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某承担赔偿费用21555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自愿承担赔偿费用21555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审结了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庄浪县刘某某、文某某2起涉食药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文某某分别自愿承担赔偿费用540元、900元,参加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组织的食药品安全法律宣传或其他公益活动60日,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3起案件的审结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利益,同时也促使相关销售商树立了诚信经营的理念,为企图生产、制售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净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不良风气。调解结案,对违法经营金额较小的经营者,以参加食药品法律宣传或公益活动的形式代替惩罚性赔偿,兼顾了惩罚与宽宥,有利于企业恢复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