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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诉难胜”遇上“反诉有理”——定西市通渭县法院鸡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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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定西市通渭县法院鸡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至此,这起困扰当事人一年之久、标的额达二十多万元的案件,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定西市通渭县某家庭种植农场(经营者系该案被告王某、牛某夫妇)申请了“果蔬保存库”项目,原告李某系该项目承建者。2021年11月10日,原告以三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将其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90000元并承担合同违约金72000元。被告声称“原告违约在先,建设合同约定的‘果蔬气调库’由原告改建成‘果蔬机械冷藏库’,况且违约建成的‘果蔬机械冷藏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被告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之后,被告通过北京某检验认证集团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示该公司建造的果蔬气调库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以及返还前期支付的工程款共计26万元。

 

  2021年11月16日下午,法庭干警赴现场勘验调解。经勘验,涉案冷库制冷设备未通电,库顶钢材焊接拼凑明显,冷库侧壁及地基裂缝,冷库大门与门框分离。对该库属于“果蔬机械冷藏库”还是“果蔬气调库”、施工价值等其他专业问题亦不能确认说明。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灼”,法庭诉前调解未果。

 

  诉讼期间,被告申请对该库类型及施工价值、能否制冷等问题进行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已是2022年9月2日,《鉴定意见书》载明,位于通渭县鸡川镇某村的果蔬气调库不符合果蔬气调库的质量标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告表示自己将会考虑是否撤诉,被告则向通渭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拆除涉案冷库、返还已给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

 

  2022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代理律师在通渭县法院鸡川法庭见面,一开始便是激烈的争吵。法官考虑到果蔬气调库斥资巨大,一旦拆除,对双方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可是双方都认为自己“占理”依旧争执不下。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直到傍晚。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均做出了相应让步,原告认识到自己违约施工有错在先,后无“理”起诉是有错在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说明自己系首次包工缺少经验故出现相关问题,但绝不是有意为之,希望取得被告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已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加大一方的损失而挽回对方的损失不是原、被告双方理想的结局。同时,双方也认识到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涉案冷库虽说不符合标准,但若继续投资维修,尚能投产经营,况其地处通渭、秦安两县三乡苹果产业较为集中的连片种植区和交界处,后续盈利潜力大,被告何不让原告一小步,在维修后使其早日经营获利呢?经过法庭干警5个多小时的努力,该案终以原告取得被告的理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28000元的工程款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