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西市通渭县法院审结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由被告人庞某某等13人依法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责任的同时,由该13人依法承担公益诉讼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庞某某从“上线”处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发展“下线”被告人卫某某等人下发电话号码,发给下线被告人李某等人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将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新型网络犯罪工作群(“引流”),为实施诈骗、诱导虚假投资、网络赌博等新型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从被告人庞某某等人处查获公民电话号码共计9966167条,被告人庞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5万余元。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卫某某从其上线杨某等人处获取新型网络犯罪“二维码”,发给下线被告人李某等人通过“地推(摆摊扫码送礼)”等形式,在各地大型超市及人员密集场所,以快手极速版、公众号推广为掩护,扫码领礼品为诱饵,通过不特定人微信号秘密群发电信网络诈骗广告(引流),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2022年2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庞某某等13人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对被告庞某某等1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判决承担民事赔偿共计55.22万元,同时在甘肃省省级媒体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借此非法获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损害仍在持续,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公益损害责任,在客观上加重了各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全面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案的判处,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了运用互联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以法治力量守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