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庭审中“消失”的原告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10-20
字号:A A    颜色: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于今年9月18日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5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案件后,因双方当事人没能在庭前调解中达成一致意见,办案法官遂决定本案择期开庭审理。
        9月30日,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传票上记载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9时30分。送达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向原、被告双方强调开庭时间并叮嘱他们务必准时到庭,二人均口头答应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10月14日开庭当天,办案法官和被告李某均提前到达通知的审判庭,但原告李某却未出现。通常遇到这种情况,法官都会主动打电话给当事人并询问迟到的原因,如果确有正当的理由,法官也会再等待一段时间。可当本案的办案法官按照原告此前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原告时,他的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直到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办案法官依然没能和原告张某取得联系,而张某本人也没有现身法院,法官遂按照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庭审理本案。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告在开庭时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但如果原告不来,庭审又要如何进行呢?其实,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办案法官裁定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张某承担。
        虽然案件已经有了结果,但原告张某没有到庭的原因依然无从得知。直到张某来法院领取裁定时才向办案法官做出了解释:原来,张某记错了本案的开庭时间,也从未仔细阅读过法院给他送达的开庭传票,就想当然地按照自己脑海中设想的开庭时间安排其他事务。开庭当天,他因为单位有事将手机设置为免打扰模式,所以没有接听法院打来的电话。      
      本案中的张某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丧失了参加庭审、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利的后果。西固法院在此提醒所有当事人:法院在诉讼阶段向当事人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均有法定的效力,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请大家务必按照法律文书上的要求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否则将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