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在远程调解下圆满化解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1-08
字号:A A    颜色:

当事人王某龙与张某国本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张某国自称认识兰州某楼盘的朋友,能低价买到该楼盘内部房。王某龙于2021年9月15日向张某国账户转账32万元预付款,用于购买该楼盘13-103号房(该房系被告张某国承诺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王某龙转款后多次催张某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国以暂时无法办理房产为由拒绝办理。由于房屋一直未过户,王某龙要求张某国退还预付款。经几番催促,张某国退还房款22万元,余款10万元张某国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还。2023年10月12日,王某龙以张某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退还房款义务为由,向兰州市安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国退还10万元房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宁区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对接安宁区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安宁区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室将该案委派至安宁区诉前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卜冬玲、薛燕进行调解。


10.jpg


经调解员联系沟通,2023年10月23日上午,当事人王某龙委托代理人仲某(系王某龙配偶)准时来到安宁区诉前调解中心参与案件现场调解。由于张某国远在新疆,无法到现场参与调解,故双方按照要求进行了远程视频调解。


案件调解前,调解员卜冬玲、薛燕首先对双方信息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原告委托代理人仲某出具了王某龙手写的授权委托书、双方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包括2021年9月15日向张某国转账32万元的记录、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在远程视频过程中,张某国对原告提交的委托手续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均予以认可。张某国对调解员说:“之前确实因为打算要把楼盘内部的房子卖给他,结果中间出了一点问题,导致房屋没办法办理过户,最终协商确定我给申请人退还之前收的32万元购房款,收款后分多次向原告退了一部分购房款,截至目前还剩10万元未退还”。


调解过程中,原告王某龙说:“由于两人为朋友关系,所以对于10万元购房款只要求被告能尽快退还即可,将不再主张其他费用。”了解到这些情况,调解员们准备从维系朋友关系、大家各让一步的角度去调解这起买卖纠纷。张某国表明对于10万元购房款肯定要退,但是最近资金紧张,希望能分5个月退还剩余的10万元购房款。最终经过调解后,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同意在4个月内退还10万元购房款,同时为保障王某龙权益,双方还在调解协议里加了一条协议内容:若被申请人张某国不按时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申请人王某龙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张某国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给付。


11.jpg


在双方远程签署完相关调解协议书、笔录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共同向法院远程提起了司法确认申请。2023年10月23日下午,诉前调解中心将本案相关材料包括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笔录等及原告提交的案卷材料移交至安宁区法院司法确认窗口进行审查,并出具裁定书。至此,王某龙与张某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安宁区综治中心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