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
成功调处一起担保追偿纠纷
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以来,酒泉市肃州区综治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有效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增量,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在此期间更是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调解员,蔡成就是其中一位。
2023年9月的一天,正在忙碌的调解员蔡成,接到“柳某强、于某飞追偿权纠纷”调解指派任务后,像往常一样第一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翻阅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做好调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经了解,柳某强、于某飞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于某飞流转了200余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因周转资金不足,便向他人借款10万元,柳某强以担保人身份为其作担保。借款到期后,于某飞因经营不善导致借款迟迟无法归还,出借人遂将于某飞、柳某强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柳某强代偿1.3万元,后柳某强向于某飞就代偿款进行追索,但于某飞始终态度消极、推诿拒付。柳某强无奈之下便将于某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某飞支付代偿款1.3万元。
调解员蔡成接案后,考虑到案情相对明了,便电话联系两位当事人敲定调解时间,但于某飞以农忙为由多次爽约。想到于某飞有思想顾虑,蔡成便就诉前调解的高效性、便捷性多次向其进行解释,最终双方答应到区综治中心进行“面对面”调解,但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双方多次就付款时间、方式产生争执。
“你的钱是法院代扣的,凭什么向我追偿?有本事你就去法院要你的钱......”于某飞说道。“我们朋友这么多年,因为信任你才为你担保,你现在说这话纯粹是胡搅蛮缠......”柳某强说道。看到两人情绪激动,调解员蔡成先安抚双方情绪,随后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
“法院判决和于某飞提供的代还款资料我都看了,人家帮你代还1.3万元这个事实不能否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调解员蔡成对于某飞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也进一步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调解员对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劝说,柳某强也对于某飞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还款的难处表示理解,双方终于放下了成见,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于某飞承诺在2024年4月1日前将代偿款1.3万元一次性偿还到位,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曾经的朋友摈弃过往,握手言和。2024年3月初,经调解人员回访,柳某强表示代偿款已如数收到,并对调解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肃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天锋教授点评道:“追偿权纠纷在目前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常见,尤其朋友之间因借款担保代偿后发生的追偿纠纷比较突出。由于担保‘借钱’事后追偿不能实现,导致亲戚朋友关系破裂,最终走向互相诋毁、互相伤害的地步。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辨法析理,让当事人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且晓之以理,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消除了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调解活动中,最终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