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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意见建议征集制度》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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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切实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监督效能,甘肃省司法厅依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意见建议征集制度》,对特邀监督员相关工作加以明确和规范,使特邀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提高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效能。
       《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共十七条,内容中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特邀监督员具备的条件、选聘的范围、选聘程序、聘任时限及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了日常联络和管理机构、保障制度、对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和解聘要求。《规定》一是通过规定聘请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聘请的程序、聘请的年限,使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工作更加规范。二是通过明确特邀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让特邀监督员了解自身赋予的权利和担任的相关工作职责。三是通过规定相关工作要求、解聘条件等,让公众了解省司法厅作为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日常联络和管理机构,要负责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保障其权利、监督其履行义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意见建议征集制度》共十一条。内容中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和组织实施机构;规定了对意见建议征集的原则、范围、方式、结果反馈等内容;规范了对意见建议的办理方式;建立了特邀监督员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本《制度》一是对意见建议征集的方式做了进一步要规定:由省司法厅组织特邀监督员通过日常征集、议题征集、专项征集等方式征集意见建议。二是细化了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特邀监督员提交意见建议每季度不少于3条、全年不少于12条。三是制定了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方式:对涉及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报请省政府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对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省司法厅将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督办。省司法厅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将处理结果反馈特邀监督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聘任,志愿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司法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负责特邀监督员日常联络和管理,统一协调和安排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四)在本省工作或生活,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在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
 
(二)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基层群众;
 
(三)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律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聘任特邀监督员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省司法厅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选聘等方式确定人选,省司法厅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特邀监督员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特邀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中央在甘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等活动;
 
(三)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当场纠正,或者向省司法厅反映;
 
(三)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见建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保守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特邀监督员的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拒绝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对特邀监督员指出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特邀监督员。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特邀监督员对口联系机制,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在本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特邀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为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三)收集、记录、整理特邀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线索,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四)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交流,征集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
 
(五)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相关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特邀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
 
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由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财务工作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发现特邀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的,可以向省司法厅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从事有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形象的活动;
 
(五)因工作或生活地变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六)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特邀监督员被解除聘任或者主动请辞的,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邀监督员相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意见建议征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广泛征集特邀监督员对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司法厅负责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征集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意见建议征集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违法情况;
 
(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征集意见建议,采取下列方式:
 
(一)日常征集。就行政执法活动广泛、随时征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
 
(二)议题征集。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通过向特邀监督员发函的方式征集意见建议。
 
(三)专项征集。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安排,对涉及公共利益、民生问题和社会反映突出的行政执法问题,通过组织特邀监督员参与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征集意见建议。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收集整理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原则上每位特邀监督员每季度所提意见建议不少于3条,全年不少于12条。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当面、邮寄、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或在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直接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省司法厅应当分类登记,并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涉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交对口行政执法部门办理;
 
(二)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核实督办。
 
特邀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保密的,省司法厅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征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省司法厅应当定期向特邀监督员通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情况,作为特邀监督员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