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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一案例入选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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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在“国际残疾人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我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一案,被评选为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为全面掌握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审判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报送近年来办理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省法院及时组织辖区各级法院评选报送。对全省法院报送的43件典型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选10件。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案被评选为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宋某某为贰级残疾人,宋某某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因交流不畅发生口角。该银行工作人员不了解宋某某身体残疾情况,见宋某某行为异常,遂启动银行报警系统。宋某某听到警铃声后,随即匆忙跑出营业场所。宋某某以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起诉请求某银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案经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某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在该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抢劫企图或者危及某银行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行为的迹象,仅为办理业务和某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某银行启动银行报警系统给身为残疾人的宋某某适应社会平添了心理障碍,造成精神上严重伤害。遂判决某银行赔偿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就使用警铃不当行为给宋某某造成精神伤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残疾人在社会适应力、心理承受力方面弱于普通人,更加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关怀。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民事活动中,更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关心、理解、尊重残疾人,消除偏见和歧视,尤其是社会服务行业,在工作环境设置和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为残疾人充分提供便利。该案在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受到歧视时给予充分保护,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该案被评选为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近年来,甘肃省各级法院在省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诉讼服务、普法宣传、审判执行工作中多措并举,不断提高司法温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残疾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