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与省检察院在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2018年8月印发的《甘肃省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共10章60条,从移送受理、提前介入、指定管辖、审查起诉等八个方面,对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移送和受理程序。《办法》详细规定了移送起诉时监察机关需要移送的各类材料;明确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工作的部门;明确了检察机关审查和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先行拘留和预移送等移送环节的时限;对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互涉案件移送过程中,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程序。《办法》对监察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形和一般程序,以及指定管辖案件申请提前介入的特殊程序作出了规定;对监察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提前介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工作的内容、时限以及反馈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对监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反馈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监检双方应就反馈意见的补证情况进行沟通、检察机关不得以提前介入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提出了要求。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事宜。《办法》落实《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定,规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通报协商机制;落实《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起诉和审判管辖的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指定起诉和审判管辖的程序、时限和补充移送起诉程序。此外,《办法》还对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复杂情形下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以及关联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办法》从审查起诉内容、遗漏罪行处理、涉案人员处置、证据补强和排除等方面全面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明确了审查起诉的十一项具体内容;按照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为同一机关管辖,对如何处理不同情形遗漏罪行和问题线索作出了规范;明确了补充鉴定、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重新调取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出庭等证据补强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还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的监检衔接配合进行了规范。
《办法》进一步健全了补充调查侦查程序。《办法》落实《监察法》关于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和监察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适用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和时限,对退回补充调查后监察机关如何开展补充调查和重新起诉工作,以及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的使用等作出了规范。明确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审议下级监察机关复议的情形、程序,并对双方如何做好不起诉案件的材料和涉案财物的交接工作予以明确。
《办法》进一步增加了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程序。《办法》新增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程序,从提出程序、具体内容、移送时限等方面对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对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如何协商开展审查从宽处罚建议、自行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工作进行了明确。此外,《办法》还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移送、鉴定、处理和处置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省检察院对学习贯彻《办法》提出明确要求:
一要强化政治引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同为政治机关,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要心怀“国之大者”,同向发力,自觉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要强化案件办理质效。落实好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衔接工作办法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的前提基础,是检察机关落实“质量建设年”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树牢与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严把审查起诉关、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不断推进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要强化配合制约。检察机关要坚持配合与制约相统一,认真落实好《办法》,确保刑事司法与监察执法衔接顺畅高效。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应恪守权力边界,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办理案件全过程,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