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民一庭张金凤法官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锦旗,该锦旗之上满载着群众的感谢之语。
各执己见 对簿公堂
原告称:“2000年,我们居住的房屋被拆迁,随后我们被安置在雁滩,但当时负责拆迁的兰州某厂注销,某物业公司也未对上述安置房屋与我们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拒绝给我们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为此,我们在十几年不断寻求解决,但我们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被告称:“无论是兰州某厂还是现在的被告,都没有与原告签订过拆迁协议,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另外,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且四个案件的原告既不愿交房屋置换差价补偿款,又非法侵占被拆迁房屋不予归还,一直不协商签订协议,导致4套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确认手续……”
十九年之争 积重难返
在这四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当时负责拆迁的兰州某厂在拆迁不久后注销,原告居住在安置房屋内长达十九年,但一直拿不到产权证,除了这四个案件的原告外,其他被拆迁人都已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证。而案涉四套房屋现产权人为某物业公司,其一直以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被拆迁房屋,且不愿交房屋置换差价补偿款,双方存在遗留问题未解决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而造成案涉纠纷。
紧扣焦点 层层剥茧
上述案件还涉及拆迁事实的查明、兰州某厂注销后履行主体的确认以及房屋置换差价补偿款的计算及履行方式等问题,案情均错综复杂。但随着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第三次质证的进行,在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方不断提供的证据信息中,主办法官逐渐厘清了案件的脉络,并在庭审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四套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最后根据与原告拆迁情形一致的案外人已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内容,确定了原告的房屋置换差价补偿款,同时原告以提存的方式履行了支付房屋产权差价款的义务。最终主办法官敲定法槌,作出被告某物业公司依法协助将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原告名下的判决。宣判后,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