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黄河之滨更加美丽
——兰州市法检两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纪实
兰州是黄河上游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指出,“兰州要在保持黄河水体健康方面先发力、带好头”。三年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紧盯黄河流域重点问题,打响了“蓝天、碧水、净土”攻坚战,近4000亩污染水域面积、3000立方米生活垃圾、30000立方米渣土、100余公里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被清理,20000多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整改拆除,河湖流域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审判+修复”
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
2021年,城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甘某某在兰州市皋兰县境内以某砖厂名义,在未取得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温性荒漠化草原草地总面积119.95亩,进行砖厂建设等行为,造成天然草原大量毁坏,原有草原开挖,土壤层裸露,原生草原植被毁坏。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某无视法律,违反草原法及有关土地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依法判处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皋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种植119.95亩适宜生长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并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为督促附带民事判决落实,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经城关法院多次与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协商异地修复区位并实地查看,2021年8月24日,确定了皋兰县一处150亩荒地,责令甘某某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进行异地修复,补植复绿,恢复草原植被。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当场与甘某某签订《草原植被恢复协议书》,明确了草原修复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修复标准、费用承担等内容。
从坐堂问案的辨法析理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到对黄河沿岸青山绿水的修复培元,兰州中院构建环资审判新模式,指导城关法院在行政审判庭基础上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集中归口管辖机制,努力打造环资审判新品牌,建立“审判+修复”工作机制,开展“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恢复性生态司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新载体,形成了“审判+服务”“保护+修复”“联动+融入”“宣传+引导”的工作模式。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能动司法、抓好司法预防、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实现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从“惩治犯罪”到“修复生态”、从“局部保护”到“全段覆盖”的“三个转变”,构建了符合黄河流域兰州段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
“河湖长+检察长”
公益诉讼让水更清天更蓝
为达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从部署、组织、沟通协调、汇报、措施“五个到位”,到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类案监督相结合、保证效果、强化宣传“五个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与辖区水务部门、河长办会签协作协议,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联合督办和定期巡河工作机制,将“河湖长+检察长”列为一把手工程,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勠力整治破坏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
为实现保护公益、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多赢”效果,兰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通过无人机拍摄黄河兰州段“四乱”问题图片200余张,结合检察业务大数据应用平台采集分析,梳理出问题线索下发至各县区检察院。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各区县检察院积极走访群众、询问、委托鉴定、专家咨询、调阅文件资料、拍摄照片、视频资料、实地勘测、收集固定证据。截至9月,先后审查涉及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近400件,依法立案300余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0余份,100%被相关行政单位采纳并进行有效整改。组织开展“巡河”活动“回头看”,细致对比整改前后的照片、视频,确保整改到位。同时,通过“传统+互联网”“线上+线下”平台宣传专项行动办案成效、深远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关爱、保护黄河的良好氛围。
西固区、红古区检察院分别联合我省临夏州永靖县、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检察院制定了跨区域黄河、大通河、湟水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重点围绕该区域饮用水水质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河道行洪安全、林草湿地保护等突出问题进行共建共治、联防联控,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开启了跨区域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新模式。2020年,红古区检察院与民和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湟水河河道中央堆放巨型建筑垃圾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取得了生态修复实效,受到了省河长办点名表扬。
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体举措进一步落实、落地、落细。未来,兰州中院、兰州市检察院将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有机统一,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助力兰州“黄河之都”建设,让黄河之滨更加美丽。(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