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庆阳市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保、自然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全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资金缺乏规范管理,长期滞留法院执行账户,不能及时用于修复受损公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为破解这一难题,庆阳市检察院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公益诉讼近年来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实践,多方协调推动,在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中级法院等9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制定了《庆阳市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规定,公益诉讼资金是公益诉讼案件中由生效裁判或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相关主体提出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提起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公益补偿、修复等。公益诉讼资金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及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公益诉讼资金使用到位、受损公益修复到位。
《办法》的出台,有效破解了公益诉讼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难题,规范了庆阳市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提高了公益诉讼资金使用效能,完善了公益诉讼成本和利益归属制度,加强了对法院裁判执行情况的监督,为补齐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公益短板作出了有效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