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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察监督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成效明显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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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07件,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9亿余元。”2018年以来,甘肃省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225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等4.7万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530公里,督促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38万吨。


而这只是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扎实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全省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采砂、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等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249件401人,提起公诉1178件1991人。


“全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生态环保是甘肃底线任务,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民生所盼,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的支持配合,省检察院坚持每年度向省委专题报告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丁霞敏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持续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中心大局的重点工作,制定《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聚焦“一山一河”部署推进。


为提升检察质效,甘肃省依托专项行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创新履职,努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针对黄河及祁连山保护等重点问题专题研判、专班负责、专门督导,多方位、多形式、多渠道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统筹安排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领域中涉及生态环保的专项工作,共监督立案136件167人,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50件,发出检察建议855件。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力求生态环境保护‘最大公约数’”,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俊琳介绍,通过公开听证、座谈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对于检察建议不回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坚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实现监督端口前移。



省检察院向省农业农村厅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全省农膜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张掖、天水等地探索将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考核,明显增强了监督刚性。


与此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工作模式,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积极促进生态修复,确保监督实效。


甘肃省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越界开采公益诉讼案,在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检察机关终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通过《法律意见书》支持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赔偿义务人最终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5倍的惩罚性赔偿3651.64万元。


“全省共有9个市(州)检察机关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共建42个生态修复基地,通过异地补植,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治理,”王俊琳介绍,甘肃省检察机关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进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在强化案件办理的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还通过构建横向协作机制、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制度机制,提升生态检察监督质效。


甘肃省检察院联合黄河中上游管理局等四部门建立检行协作机制,以“流域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依法治河管水,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动加强与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相邻省(区)检察机关的联系,组织召开西北五地六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 加强区域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形成“兰州共识”;与四川、云南、青海、新疆及兵团检察机关签订青藏高原、黄河上游等生态区域协作机制。


各地检察机关还就渭河、六盘山、秦岭等“大山大河”生态保护,与相邻省(区)检察机关建立了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共同解决“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问题,推进区域系统治理。


王俊琳介绍,在通过选聘“两代表一委员”担任公益观察员,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公开听证和整改评估,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保公益事业的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还聘任190名行政执法人员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通过借助“外脑”提升了监督办案的精准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