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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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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聚焦重点整治任务,围绕“六个明显”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着力解决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见实效、人民群众得实惠。现将酒泉市肃北县、临夏州和政县、白银市靖远县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法理相融显公正 释法明理促和谐——肃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简单僵化问题案例


简要案情:肃北县群众李先生来电称,肃北县交通运输局存在同案不同罚情况,同时,在向执法人员反映此问题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接待态度不佳,并未向其耐心释疑,还称“想去哪里告就告去”。


审核办理:肃北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后,立即通过询问经办人和当事人、调取案卷的方式,对两起案件进行复核,与接待李先生的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对线索内容进行全面复盘。经查,两案因违法情节不同,故处罚结果不同,但未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详细说明引用的法律条文,仅列出法律条款序号,也未结合量罚情节,详细解释和说明处罚幅度的理由,使当事人不能直观了解违法行为法律定性和依据。同时,接待人员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使用不当语言,冲动答复,存在执法行为简单僵化问题。经肃北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讨论研究,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员和接待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当事人普法释法,书面详细说明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柔性执法,大力优化执法方式,建立完善“说理式”执法工作体系,及时消除执法交流隔阂、增强信任理解、化解矛盾分歧,从执法各环节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客观描述违法事实,帮助当事人正视处罚结果,确保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育人。


【典型案例二】


严肃警风警纪 提升队伍素质——和政县交警大队执法不规范问题案例


简要案情: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人任某在无正式民警带领情况下,身着警服,佩戴一级警司警衔,与3名辅警外出执勤,违规使用警务执法终端,查处违法车辆,开出罚单20多个。


审核办理:和政县公安局为严肃警风警纪,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经县公安局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对以上四人在大队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任某等四人的违纪行为,现场作出深刻检讨。交警大队就非警务人员贴出罚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当日开具的20张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决定书,上报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队伍管理教育,不断提高民辅警综合素质,使其在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依法办案、依规办事。要全方位监督执法行为,构建执法监督体系,真正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变化、看到成效、得到实惠。


【典型案例三】


坚持问题导向 促进规范执法——靖远县公安局执法不规范问题案例


简要案情:2023年3月,靖远县公安局东湾派出所民警邱某某、何某某带领辅警曾某某在东湾银三角中心花园附近执勤。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PAG8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超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车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理,并出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代码:1126A,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罚款200元,记1分)。该车驾驶员张某某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确认处罚。随后,张某某在某平台发布视频,指出民警存在随意执法问题。


审核办理:经靖远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核查,东湾派出所民警邱某某、何某某在查处该起超载违法行为时存在未佩戴执法记录仪、未对该车超载行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等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靖远县公安局给予何某某通报批评,邱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责令东湾派出所立即整改。


典型意义:基层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善用法言法语,依规留存证据,严格遵守“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遵循法律程序和执法规范,确保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要件完整、准确。基层公安部门要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持续加强队伍管理,常态化开展教育监督,不断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