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何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赵某某起诉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赵某某偿还其借款547000元及利息127280元,后凉州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2022年9月,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李某某的举报线索,反映其不认识何某某,也未曾向何某某借款,扑朔迷离的案情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这里面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随后通过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当事人交易明细,进一步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拨开了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迷雾”。
经过一系列的深入调查,检察官发现该案中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谢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而谢某某因经营公司规避涉诉风险考虑,让李某某向其公司员工何某某出具虚假的借款凭证,并指使何某某持其中3张虚假借款凭证共计547000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给李某某承诺免除利息,故双方共同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使案件表面上毫无争议且有证据印证,导致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民事调解书,破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023年2月20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凉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后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经凉州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何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并未就借款达成过合意,也未发生过实际借贷事实,双方未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在原审中原、被告均隐瞒事实,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后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为加大对妨害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凉州区法院还依法对涉案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拘留决定。
民间借贷,作为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民事交往方式,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域。借贷合意的随意性、交付的简易性等,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当事人往往为了逃避债务、损害相对方利益、或为抢夺第三方权益,串通勾连、伪装事实、捏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判决或调解书,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虚假诉讼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紧密协作。下一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将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灵活、有效的沟通机制,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举措,切实织牢织密虚假诉讼打击和防范网络。
检察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