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近日,陇南市宕昌县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办公室就调处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件详情:
宕昌县某村村民李某平承包宕昌县某工程进行施工,因劳务需要,雇佣同村朋友王某为其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王某不慎被砖头砸中,导致其脸部受伤。后辗转多个医院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治疗后,伤口痊愈,但脸部留下的疤痕仍未消除。王某要求李某平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000元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55000元,共计60000。李某平认为王某住院花费较少,索要60000元的赔偿不当,遂不同意支付。后王某将李某平起诉至法院。
调处经过:
承办法官收到起诉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以调解方式解决不仅高效还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流转至宕昌县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办公室,办公室对案件经过、争议焦点进行全面梳理后,指派擅长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员配合法院进行调解,与此同时又联合哈达铺镇综治中心、司法所等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
调解伊始,双方当事人情绪均较为激动,李某平抱怨道:“他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我认为朋友一场,出于人道主义都给他承担医药费了,他还要讹诈我。”王某也是心有不满:“我现在脸上留疤了,需要修复,各种后期治疗费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他是用人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人员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进行释法明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王某损伤一方面是由于李某平在提供劳务保护措施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王某自己也存在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多方联合情理法并用进行了五次调解后,双方才达成了协议,李某平向王某赔偿20000元。双方在调解现场进行转账,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致损纠纷经过调解终得化解。
典型意义:
个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像劳动者因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适用诉调对接能调则调,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