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摊位上的‘生鲜灯’不见了,肉类的新鲜程度一眼就能看出来,买着也更加放心了。”近日,在天水市武山县某超市,正在购买肉品的群众向开展“回头看”的检察官及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说道。
据悉,2023年4月,武山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多个超市、农贸市场普遍使用生鲜灯,使生鲜食品尤其是肉类制品看上去鲜亮诱人,如同打上“美颜滤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武山县检察院决定开展立案调查。
通过对全县农(集)贸市场、大型商超等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和深入研判,该县检察院发现,虽然当时国家未对使用“生鲜灯”出台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农贸市场照明标准值中的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农贸市场肉类经营者使用显色指数低的“生鲜灯”,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的肉类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武山县检察院随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堵塞监管漏洞。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协同相关镇、街在全县范围内展开集中整改,消除商家滥用“生鲜灯”行为,从源头上堵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漏洞。
“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武山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马震坤介绍。
11月23日至27日,在该《办法》即将施行之际,武山县市场监管局邀请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生鲜灯”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绝大多数农贸市场、超市均已更换成正常照明设施,但还有个别经营者使用“生鲜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摘除,并要求其及时更换符合新标准的照明设施,自觉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12月1日起全面禁用“生鲜灯”。
此外,武山县检察院还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暗访督查机制,对“生鲜灯”整改问题进行常态化“回头看”,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