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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环县这样用力“调”,努力为纠纷画上“句号”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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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纠纷看上去调解了,实际上没有实质化解,最终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既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这样的调解只是给纠纷画上“逗号”,而不是画上“句号”。今年,庆阳市环县推进“七项措施”,努力为纠纷画上“句号”,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0580起,全县集体访、个体访同比下降28.6%、25.5%,民商事案件受立案同比下降5.34%,奋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前移关口“调”


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巩固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起底”有效做法,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网格员上报与群众交谈了解等方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切实把一些隐蔽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摸出来。牢固树立“马上调”“上门调”观念,践行“四下基层”,组织干部向一线走,依托“4+1”村民小组群众会、“创稳小院”会把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建强平台“调”


完善诉前联动治理、矛盾联动处置、网格服务管理、信息数据汇聚、责任落实追究“五大”工作体系,推进县乡综治中心“1厅+N室”阵地规范化建设,与信访部门一体办公,增强吸附群众能力。增加县级综治中心人员编制,选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安、司法、法院三部门派员常驻,涉及矛盾纠纷多的行业部门随叫随驻。乡镇综治中心在编人员专职开展工作,群防群治人员轮岗进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联动服务,保证实体化运行。严格落实“吹哨”登记,规范统一“兜底受理、协同办理、跟踪督办、群众评价、办结归档、回访了解”闭环流程,打造“一体化”运行、“一揽子”受理、“一站式”办理的多元解纷平台。


壮大力量“调”


加强覆盖县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指导住建、交通、医疗行业监管部门建强行业调委会,成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推动实效化运行。每乡镇成立一个“说和”组织,选聘退休干部担任调解员,配齐配强调解力量。组建8个行业调解团队,选任32名调解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充实专业性调解力量。成立司法局驻法院、综治中心调解工作室,选聘命名5名“金牌调解员”,以“金牌”调解引领带动全县调解工作。抽调12名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建4个信访专班,攻坚化解疑难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建成弘德家庭服务协会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发挥“弘德堂”“爱心屋”“解忧站”公益服务作用,带动社会组织参与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三调”对接“调”


——推进“诉调”对接,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县综治中心派驻联络员1名,负责矛盾纠纷分流派单;县综治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1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常驻,负责矛盾调解、司法确认等。法院与县综治中心建立纠纷信息平台对接、网上网下分流对接、周五分析统计对接“三项”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形成“法院调解平台—综治中心—调解组织—司法确认或登记立案”闭环。基层法庭与乡镇综治中心建立每日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纠纷联调。


——推进“警调”对接,公安机关与县乡综治中心建立信息“联享”、矛盾“联调”、重点“联管”、法治“联宣”“四联”机制,巩固完善书面移交机制,公安机关对接处警过程中遇到可能激化或引发案事件风险的矛盾纠纷,书面报告同级综治中心做好联动调解稳控。


——推进“访调”对接,信访局与县综治中心工作联动,对于信访问题由信访局牵头解决,对于信访的复杂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及时报告政法委,由政法委牵头解决。信访专班承接化解综治中心派单的疑难矛盾纠纷。乡镇信访室与综治中心实行资源整合,联动化解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

整合资源“调”


环县综治中心对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导入、自行受理和乡镇部门上报的矛盾纠纷,根据各调解组织的特点能力和纠纷难易程度,坚持平衡原则派单调解,避免无纠纷可调或调解扎堆问题出现。对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的纠纷由县综治中心直接牵头,必要时政法委牵头,组织综治中心进驻人员和行业调解团队进行调解。对法院导入乡镇综治中心和基层法庭受理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基层法庭主动融入,乡镇综治中心牵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说和室”、乡村干部进行调解。


严把质效“调”


对每一起纠纷都着眼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找准矛盾的主要症结,充分融入“法、理、情”,实打实、心碰心地交流,讲好事理、论好法理、说好情理,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全面推进“三官一员一师”进驻网格工作,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延伸诉调对接的“调”,司法局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保调解工作始终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对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负责审查跟进司法确认,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综治中心定期会同法院、司法局抽查评查诉前调解案件,严把质效关口,严防虚假调解。


兜底诉求“调”


法院准确把握诉前调解与登记立案关系,坚持群众调解自愿,对不适宜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同步跟进诉中调解。严格调解期限管理,杜绝诉前调解“蓄水池”、久调不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调解等问题。对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各调解组织及时报告综治中心,综治中心书面告知法院;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要求,依法登记立案,严防有案该立而不立问题,保障群众诉权,不断提升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