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酒泉市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审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这是巡回法庭首次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担保促调解的案件。
原、被告于2023年3月25日签订《兰炭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兰炭,原告先后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应了总价约为七十余万元的货物。但被告截止2023年底仅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27万元及利息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后,便将被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所欠账目的金额无异议,但由于周转等原因希望分期偿还。原告念及与被告良好的合作关系,主动表示愿意调解处理纠纷,但需要被告为调解提供案外人担保。被告为充分表明还款的意愿,邀请傅某进行担保并参与调解,傅某表示愿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证合同。
最终在巡回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及傅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傅某个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此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上述规定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快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