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出奇招
长达25年工程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这个案子拖了二十多年了,能有今天这样的结果我已经很满意了,十分感谢你们……”当事人陈某高说道。原来,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陇南市某锌品厂(以下简称乙公司)于1995年1月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建设乙公司主厂房、成品库房、配电室、水泵房等项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便委派其下属第五工程处处长陈某高全权负责工程施工和结算事宜。1996年12月,工程全部内容建设完毕,双方签订了工程决算书,决算总造价为292万余元,乙公司当场结付材料费、部分工程款150万余元,剩余142万余元一直拖延拒付。1998年8月,经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乙公司起诉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清偿拖欠工程款142万余元,并承担垫支工程款利息63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万余元,合计24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偿还工程款14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于2002年5月破产清算注销,剩余104万余元尾款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长期在法律程序中空转。无奈之下,甲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陈某高便走上长达二十余年的上访维权之路,日积月累的矛盾积怨,既在无形中影响到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更成为当地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和痛点。
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以来,陇南市将该案列为诉调对接重点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充分运用诉调访调对接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市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市综治中心遂指派善于调解该类案件的调解员牟虎生具体负责。
市综治中心接到案件后,积极协调市信访局、市中院、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徽县自然资源局、徽县综治中心等有关部门成立调解专班,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理清诉求焦点,初步确定“以物抵债”调解方案。
2023年10月,调解专班到陈某高住地四川省射洪市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疏导,全面了解掌握当事人生活情况及有关诉求。“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奔波了二十多年,现如今身体也拖垮了、生活更是一贫如洗,真正身心俱疲。‘以物抵债’我可以接受,要么为我办理某锌品厂原址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要么由政府收回已执行的土地、厂房并按评估价补付现金……”陈某高无奈地说道。
“造成现在这个局面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你的心情我们完全理解。由于历史原因,之前你提出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确有现实障碍,而现在该地块已被调整为工业用地,可以进行转移登记,但需要你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调解员牟虎生说道,随后便对其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款“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等法律法规规定。
面对调解人员的耐心解释,陈某高表示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样一来除拿不到工程款外,还要倒贴钱,完全没有理由,不同意此调解方案,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专班遂根据情况及时变更调解思路,“情理法”结合,将调解重心从“以物抵债”向“以物变现”转移,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调解人员多方努力,了解到甘肃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收购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意向,这一利好消息为调解专班彻底化解该案提供了支撑点和切入点,经过连续三天的情绪疏导、陈述利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涉案土地及房屋、设备等统一交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给予甲公司“一揽子”经济补偿104万余元,当事人陈某高签署调解协议及息诉罢访承诺书,并进行司法确认。
后经调解人员回访,钱款已分两次全部打入甲公司银行账户。至此,这起长达25年的工程建设纠纷“骨头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刘兵博士点评道:“该起纠纷案是典型的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人事分离、事权分离、责任分离的‘三跨三分离’案件,综治中心在调解时能够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灵活运用诉调访调对接机制,根据调解进展及时变更调解思路,‘情理法’有效结合,一步步走进当事人内心,一层层打开当事人心结,有的放矢化解了一起疑难复杂纠纷,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典型意义。”